中远海控:收购东方海外已获国资委备案
10月9日,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司已收到中国远洋(股票)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办公厅出具的《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有关意见的复函》(国资厅规划[2017]603号)(以下称“复函”)。根据复函,中远海控本次要约收购不属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禁止类范围,准予备案。
本次要约收购仅在先决条件获满足或豁免(如适用)后方会做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国资委的备案外,本次要约收购尚需通过中国商务部及欧盟、美国的反垄断审查,并需取得国家发改委备案,以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审批等,以满足本次要约收购的先决条件。后续公司将持续推进相关审批工作。
2017年7月7日,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要约收购东方海外国际(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公司拟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Faulkner Global Holdings Limited与联合要约人上港集团BVI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向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316,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购买其持有的已发行的标的公司股份的附条件的自愿性全面现金收购要约(以下简称“本次要约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本次要约收购的对价均将以现金支付,要约价格为每股78.67港元。
2017年7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信息披露的事后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4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及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及回复,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及补充。